合同缔结中,可能因多种原因致合同不成立,主要包括:双方未达成合意、条款不明确、违反法律法规、一方无签约资格或形式要件缺失。这些情形需双方谨慎评估,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一、合同不成立的五种情形包括什么和什么
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有效成立,这些情况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一方单方面独立完成的合同,即在没有另一方参与的前提下独自签订;
其次,即使存在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但如果未能就合同的关键条款形成有效共识也会造成合同无法生效;
此外,若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未按预先约定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签署,同样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第四点则涉及到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而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都将受到质疑;
最后一种情况是恶意串通,即各方当事人通过相互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达成协议,这样的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参照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不成立情形有什么
合同未能达成的情形可能包括:
首先是仅有一方提出了签订合同的意愿,其次,合同并非由各方的真实意思所表达,亦即尚未实现协议的形成过程中的互相要约与承诺;
此外,如果合同的标的物不够明确或是尚未明定;
还存在着要式合同中未涉及到实质性的物品交付;
最后,若是根据法律或合约的要求尚需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够成立的合同,然而实际上却并未遵循这些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当承诺生效之时,除非法律另作它说,否则该合同自动成立;
而第四百九十条则明确指出,若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方式缔结契约,则应当于全员签署、加盖公章或者手印AZTEC时,该合同便正式成立。
在全体人员签名、加盖公章或者手印AZTEC之前,如果已有任何一方先行履行主要义务并且被对方所接受,那么该合同便已成立。
当然,如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规定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来签订,但双方并未如此实施,而其中一方已然执行了主要义务且被对方接受,这也是导致合同成立的情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多严重
在法律效力范畴内,合同不成立和合同失效有着显著的区分。若合同未能成立,这通常意味着双方并未缔结有效的合同关系,当事人无法依据这样的"合同"来主张自身的权益。举例来说,任何一方都不得向他方索求履行所谓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比之下,合同失效的情况则更为严重。失效的合同从签订的那刻起就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因这份合同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归还给对方;如果无法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那么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对于有过失的一方,应当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双方都存在过失,那么他们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合同不成立主要是因为双方未能达成有效的约定,而合同失效则涉及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以及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