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没有钱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追加其他人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一些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遗产继承人:
当被执行人死亡时,其遗产继承人若未放弃继承权并已经继承了遗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企业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如果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发生合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如果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发生分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这两种情况都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法人合并与分立时债权债务承担的规定,以及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分支机构的法人: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如果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也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出资人: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股东或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股东或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实际上是对公司债务的逃避,理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
如果公司停业后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且存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其他特殊情形:
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如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所申请追加的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此外,虽然有些情况下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如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通常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